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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质量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来源: 林芝市质量协会
发布时间: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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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芝市质量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规范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与科技进步,促进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协会标准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 2014)、《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对涉及专利、出版物、商标管理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置。

        

        第二章  标准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处置的宗旨与原则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以服务于行业进步为宗旨,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林芝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鼓励协会团体标准及时采纳必要的知识产权,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与产业化。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应是必要知识产权,即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遵守披露原则、承诺许可原则、合理无歧视原则和不介入原则。

        第六条  协会不负责对协会标准是否涉及知识产权进行识别,不负责对知识产权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协会团体标准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专利申请的范围等进行鉴别。

        

        第三章  涉及专利管理制度

        第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问题处置的目标或宗旨同第三章解释。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中原则上要发起单位表明无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八条。

        第八条  以下按照国家专利法规履行:对专利权人进行专利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基于公平、合理(包括免费或收取合理许可费等)和无歧视原则进行自愿性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要求;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信息的公布要求;专利转让后许可承诺的存续要求。

        

        第四章  涉及版权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该团体标准版权管理制度,以避免协会团体标准在使用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版权纠纷,促进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传播。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版权的归属协会所有,以及相关版权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按照第二条。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公开的程度和范围为全社会,在国家相关网站公布可下载版,团体标准获取的途径可下载或联系协会;起草人和社会团体成员关于版权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会征集专家通知内容执行,起草人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参加编制规定支付协会一定比例费用,起草完成即结束合作关系,没有权利和义务;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的使用和销售,原则上,协会公开发行,不出现销售情况,如需销售,另行下文执行;第三方使用和销售团体标准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团标规定执行。

        

        第五章  涉及商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协会制定了团体标准商标管理制度,以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商标使用管理、商标印制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律法规执行。协会商标、协会徽标,协会拥有商标法律权限,任何组织及个人在使用协会商标时,需联系协会秘书处得到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协会知识产权系列制度严格执行协会章程,解释权最终归属林芝市质量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林芝市质量协会秘书处负责完善、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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