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林芝市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活动申投诉处理机制,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林芝市质量协会章程》、《林芝市质量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处理申投诉制度坚持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投诉处理机制的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对标准化活动申投诉的权限、内容,以及处理会员申投诉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处理申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
(二)保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
(三)坚持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化活动申投诉处理,由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六条 协会会员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化工作进行申投诉和举报。对协会有关标准化工作有异议的,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投诉。
第七条 申诉投诉处理的程序
(一)当事人对有关团体标准化工作有异议的,应当向协会标准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或投诉。
(二)当事人提出申诉或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诉或投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或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范畴。
(三)下列申诉或投诉不予受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申诉或投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
3.涉及的内容不属于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范畴的。
4.申诉或投诉事实不清,且无法核实的。
5.不符合有效申诉或投诉规定的。
6.对同一申诉或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四)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申诉或投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诉或投诉符合规定的条件,予以受理。
2.申诉或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诉或投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处理申诉或投诉事项,协会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协会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证据或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有关方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六)协会对专业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也可以由协会指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申诉人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时间。
(七)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投诉事项属于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可以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八)被申诉人的违规行为,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
(九)协会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诉或投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协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申诉事项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或投诉人。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申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投诉一方。申投诉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